(一)貫徹執行有關住房保障、住房建設、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監管以及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住房保障、住房建設、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監管以及房屋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研究制定住房保障和住房產業發展專業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推進國家住宅產業技術標準和行業規范的實施,綜合協調、推進本市住宅產業現代化及節能省地型住宅產業發展;組織研究制定住宅產業科技進步規劃及產業政策;參與住宅基地詳細規劃方案的審核、擴初設計的審批以及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文件中相關建設指標的確定。
(四)負責編制住房保障、住房建設、住房竣工及配套設施等發展規劃;會同市有關部門對本市住宅設計標準以及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標準等進行編制和調整,經市有關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制定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和公有住房出售、出租等政策,編制各類保障性住房工作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六)負責本市住宅質量和性能管理;負責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許可審批;對區縣住宅建設管理部門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審核發證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協同市有關部門對住宅開發企業、工程監理機構的資質進行審核或備案。
(七)制定本市各類房屋測繪、房屋權屬登記、房屋權屬管理等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房屋測繪、房屋權屬登記發證、房屋權屬檔案等管理工作;建立統一的房屋權屬信息系統并實施管理。
(八)組織開展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并組織實施本市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組織擬訂穩定房地產市場的政策、措施并監督執行;按權限負責房地產業相關的開發經營行為、交易行為、交易資金監管和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以及房地產開發、估價、經紀相關的行政管理。
(九)負責物業管理的行業管理;指導、監督業主委員會的運作以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