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手段
這是指政府在自覺依據和運用價值規律的基礎上借助于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經濟杠桿是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價值形式和價值工具,主要包括價格、稅收、信貸、工資等。
經濟手段中的政策:稅收政策、信貸政策、利率政策、匯率政策、產品購銷政策、價格政策、扶貧政策、產業政策等。如:國家恢復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2、法律手段
這是指政府依靠法制力量,通過經濟立法和司法,運用經濟法規來調節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以達到宏觀調控目標的一種手段。通過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護公有財產、個人財產,維護各種所有制經濟、各個經濟組織和社會成員個人的合法權益;調整各種經濟組織之間橫向和縱向的關系,以保證經濟運行的正常秩序。
法律手段的內容包括經濟司法和經濟立法兩個方面。經濟立法主要是由立法機關制定各種經濟法規,保護市場主體權益;經濟司法主要是由司法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制度、程序,對經濟案件進行檢察和審理的活動,維護市場秩序,懲罰和制裁經濟犯罪。
3、行政手段
這是依靠行政機構,采取強制性的命令、指示、規定等行政方式來調節經濟活動,以達到宏觀調控目標的一種手段。行政手段具有權威性、縱向性、無償性及速效性等特點。社會主義宏觀經濟調控還不能放棄必要的行政手段。因為計劃手段、經濟手段的調節功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計劃手段有相對穩定性,不能靈活地調節經濟活動;經濟手段具有短期性、滯后性和調節后果的不確定性。當計劃、經濟手段的調節都無效時,就只能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尤其當國民經濟重大比例關系失調或社會經濟某一領域失控時,運用行政手段調節將能更迅速地扭轉失控,更快地恢復正常的經濟秩序。當然行政手段是短期的非常規的手段,不可濫用,必須在尊重客觀經濟規律的基礎上,從實際出發加以運用。如政府下令關閉污染嚴重的小煤窯、小油田等。
國家宏觀調控,應該以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有利于科學發展觀的宏觀調控體系,充分發揮宏觀調控手段的總體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