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購房過程中,開發商為了逃避驗房責任或是謀取更多利益,會在各個環節耍小伎倆欺騙業主。因此,提前了解收房陷阱防范未然,在房屋驗收階段非常關鍵。
陷阱一:收樓時限
一般收樓時限在收樓通知書寄出30天內,按有關規定,若業主在約定時間內沒有到指定地點辦理相關手續,則一般視為開發商已實際將該房交付買家使用,買家應從通知單的期限之日起承擔所有購房風險責任及稅費。收樓通知書一般以掛號信方式寄出。
對策:在購房時切記要寫清楚郵寄地址(一定要容易接收并能保障親自簽收的地點),如合同約定的收樓期恰遇上購房者出差等,可通過電話或親友咨詢具體情況。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到場的,可以書面形式委托親友、律師幫忙,也可及時與發展商聯系,商議另行約定時間,并有書面形式確認。
陷阱二:證件不齊要交樓
“三書一證一表”不齊全,特別是《建筑工程質量認定書》與《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往往因為樓盤整體建筑未完成而根本無法驗收。而為盡快回籠資金等原因,開發商又急于交樓,問題往往因此而起。
對策:遇到這種情況,可選擇不收樓,如果確實被要求收,也要在相關文件,如《住戶驗房交接表》、《驗房記錄表》等相關文件中寫明“未見《XXXX表》”等字樣并妥善保留好相關文件副本。
陷阱三:先簽文件后驗樓
正常程序為先驗房后交費、簽文件,但商家大多數采取先交錢填表、簽文件,再驗樓的伎倆,自己的使主動性更大,責任更小。
對策:針對這種陷阱,在定合同時就應該將先驗房再收樓作為附加條款寫在合同里,不驗房不收樓。如當初合同未有約定,商家要求一定要先簽文件,則可采取變通方法,在每份文件中注明“房內情況未看”或“屋內情況未明”、或“未驗房”等字樣,驗房時如出現什么情況,也可靈活處理。
陷阱四:疲勞戰
商家典型的做法是先辦手續再驗樓,并將辦理換發票、發表、交費、入住登記等各種手續地方特意安排在不同的地方,更絕的是集中在同一時間里通知更多的買家收樓,造成收樓人要東奔西跑排了這隊排那隊的現象,讓收樓的人未進家門已精疲力盡恨不得早點結束,沒有耐心仔細驗房,更沒精力就房屋出現的問題與開發商論理。
對策:莫被收樓現場的人山人海嚇怕,與開發商另約時間;如沒法再約時間,可采取“人多好辦事”的戰術,請來多位老友親戚一起親臨現場,大家分工合作,分頭排隊,發現的問題自然會更多些,一舉兩得。
陷阱五:灰塵滿積
清潔明凈一般較討好人,因此大多數發展商交樓時都會提前將屋內打掃干凈,以博個印象分。但也有商家例外,有意或無意地在地板、窗臺等等地方留下一層土。可別小看這層土,往往裂縫呀、漏水漬呀、磚面不齊呀等等問題就全在這土底下了。因為這層土,可能就忽略了好多質量問題。
對策:掃去土或往地面沖水,一方面可沖去泥層,看清地板質量,另一方面也可測測地板的水平狀態及排水狀況。
陷阱六:大事化小
無論在驗房時發現了什么問題,陪同驗房的人員句話總會說:“這沒什么,小問題啦,我們到時讓人整一整就可以了。”還直拍胸口讓購房人放心,不用寫進驗收文件里。
這其實又是商家的一個陷阱,將房屋的一些毛病如墻面、地磚破裂、漏水,甚至是房屋結構性問題等故意說得無足輕重,目的是不將缺陷寫進驗樓文件里,逃避法律責任。
對策:一定要堅持原則,只要發現問題,不管大小,都要在相關文件與表格中記錄下來,如樓盤根本就沒準備驗收登記表,則要自備紙筆,將有關問題一一記錄,并寫清自己的意見,再與開發商交涉。
陷阱七:巧立名目收費
開發商往往在簽合同時對業主大加承諾,而到收樓入住時又巧立名目亂收費用。如在樣板間的門上明示此門“隨樓附送”,但到簽合同時,卻提出收防盜門安裝費,理由是門確實附送了,但鎖是具備防盜功能的進口貨,因此要收費。
對策:開發商的解釋無非都是在玩文字游戲,訂合同時請律師逐個分析各項收費條款,少花冤枉錢。另外,收樓時也要不怕麻煩,與開發商據理力爭,不該交的錢堅決不交,必要時可向物價局、房管局投訴,向新聞媒體爆光,保護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