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價如此之高的情況下,對于大部分人來說,能買上房實屬不易。臨收房的日子越來越近,買上房的業主們應該做夢都會笑吧,尤其是買到一手房的。不過,小編在此提醒,從開發商手里收房的時候,務必要小心謹慎,以防后期出現糾紛。下面一起來看看,新房收房時的流程。
一、新房交房要滿足哪些條件?
按照規定開發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驗合格
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核驗,出具是否合格的書面證明,如果驗收合格,還須說明質量等級,如合格、優良等。
2、住宅房屋所屬的樓必須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住宅房屋所屬的樓需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是由市或區房屋土地管理局頒發的。未取得許可證的房屋,不允許交付,公安戶籍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入戶手續。可以通過登錄房管局網站查詢。
3、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大產證)
實際上只要取得"大產證",就必須具備一、二條所列條件。沒有“大產證"的,開發商不能辦理交房手續,開發商向買方預先交付房屋交鑰匙的,買方應拒絕接受。
不少購房者在開發商房屋不具備合法交房條件時,就提前進房裝修,等交房期屆滿,開發商卻交不出符合合同約定標準的房屋;或配套不到位;或質量存在問題或產權有糾紛;或有些費用未繳付,導致不能按時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和商品房房地產權證。
這時購房者只能是左右為難:退房吧,已投入大量裝修資金和時間、精力;不退吧,住下去確有諸多不便,或干脆無法居住,再說,即使是要求退房,購房者也無法要求開發商賠償自己的全部經濟損失,因為購房者也有過錯,也應對提前裝修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責任。因此,在收房時一定要審核開發商是否符合上面的條件。
二、新房交付的一般流程
1、通知
開發商取得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后,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購房者在約定時間內對房屋進行驗收交接。開發商約定的收樓時限一般在收樓通知書寄出30天內,按有關規定,如購房者在約定時間內沒有到指定地點辦理相關手續,則一般被視為開發商已實際將該房交付買家使用。
2、驗收
購房者應根據購房合同約定的標準對房屋工程質量及配套設施一一進行驗收,并做好記錄,同時,不要忽視對房屋產權是否清晰進行核驗。
驗收時,開發商應主動向購房者出示建設工程質量檢驗合格單和商品房房地產權證。開發商不出示的,購房者可以拒絕驗收,由開發商承擔責任。
3、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根據《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等相關法規,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應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該法規規定,《住宅質量保證書》是開發商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為商品房預、出售合同的補充約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開發商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開發商不提供的,購房者可以拒簽房屋交接書。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維修的,應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明示所委托的單位;而《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準等作出說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項。
4、簽署房屋交接書
購房者對房屋及其產權進行檢驗,認為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應與開發商簽訂房屋交接書;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做好記錄,要求開發商簽字,直至開發商的房屋完全符合交房標準,再簽署房屋交接書。
三、業主收房時需注意的要點
1、在驗房之前,如果開發商要求交費或者是簽署文件,那業主一定不要答應,否則在驗房時業主發現的質量問題,就只能自己付錢解決了。
2、如果開發商提出代辦產權證,業主是可以拒絕的,因為產權證業主完全可以自己辦,如果交給開發商,那業主還要給開發商交代辦費。
3、必須先驗房后收住宅鑰匙
購房者在沒有驗收房屋之前,不能簽署《住宅鑰匙收到書》,領取住宅鑰匙,辦理入住手續。因為根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的規定,“交鑰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領取住宅鑰匙以后驗房發現問題,開發商只承擔房屋質量包修責任,而沒有逾期交房的壓力。
4、驗房中所發現的質量問題一定要白紙黑字寫在紙面上,不能聽信開發商的口頭承諾,并且在房屋問題的后面,還要寫明開發商承諾的解決時間,這樣業主才不會在開發商無限期拖延之后毫無辦法。
5、收房時必須仔細查看的文件。律師說,在正常交房過程中,業主應該查看以下文件:
:房產開發商必須已經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備案表》,這是強制要求的。
第二:常說的"兩書"---"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這是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要求的,現在交房時開發商都應提供。
第三:開發商已取得認可的專業測繪單位對面積的實測數據,看是否與購房合同中約定的有出入,以便盡早使問題獲得解決。
6、接收房屋后仍可追究開放商違約責任
擔心開發商逾期交房,擔心一旦接收房屋后,就不能再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是沒有必要的。原因如下:
、接收房屋與追究開發商逾期交房責任之間并無法定的先后順序,也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接收房屋后就不能再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
第二、在開發商已經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責事由的情況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時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完全是購房者自身的權利;
第三、除購房者明確表示放棄外,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著購房者放棄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當然,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受到訴訟時效限制,購房者應當在開發商實際交房之日起兩年內主張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