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買房時只注重了前期的選房,而忽視了驗房的重要性。在昨天的房交會上,遼寧誠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任厚誠提醒,購房人在驗房收房時存在不少風險隱患。
先驗房后收房
有些開發商在約定的交房期內仍達不到法定的交房條件,為規避責任,利用購房者急于收房入住的心理,要求購房者先簽收鑰匙,簽署“入住協議書”,然后再進行驗房。一旦購房者沒有防范而與開發商辦理交房手續,就會給今后向開發商追究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設置障礙。
驗收房屋分為書面驗收和現場驗收兩部分,書面驗收包括查驗房屋可以交付的文件。現場驗收應當注意的是:交付的房屋結構設計是否與原圖相符;房屋質量是否合格、門窗等是否與合同約定的相符;水電氣等附屬配套設施是否按合同到位;其他合同中約定的項目做得如何。
驗房中若有任何一項不符,均可拒絕簽收并在交接記錄上如實記載,將拒收理由寄給開發商。對于配套設施確實或縮水和違反規劃的問題,可聯合其他購房者共同要求開發商補做或賠償。
物業費多少得弄明白
任厚誠律師提醒說,現實中有的開發商為促銷而根據購房者的要求承諾不同的物業費標準,還有的開發商口頭承諾低標準物業收費但沒有書面協議,交房前后與物業公司簽署收費標準高于口頭承諾的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對于價格歧視可以向物價部門投訴或者直接訴訟或仲裁以要求價格標準一致。
當心協議陷阱
一些開發商利用購房者急于收房或疏于防范而設置圈套,在辦理交接時要求購房者簽署對購房者不利的協議或條款。比如:開發商在補充協議中主動支付部分違約金,并寫明“雙方不再主張其他違約責任”等類似要求購房者放棄權利的文字。
對于此類協議,任厚誠希望購房者注意:協議一旦簽署,就具備法律效力,放棄的權利也難以再追回。交房是開發商根據合同和法律應履行的義務,在沒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情況下,開發商沒有權利提出新的交房條件,購房者對此類協議或條款有權拒絕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