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南京房價調控的細則之一,南京商品房昨天傍晚,南京市物價局和南京市住建委聯合出臺了南京商品房價格的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住房明碼標價行為的通知》,明確規定,開發商在領取預售許可證之前,要去物價部門辦理明碼標價手續,申報價格在3個月內不得調高;3個月后需要調高的話須再次備案。但有市民看到通知后認為,這其中沒有明確開發商如果“備高價”后隨便調整怎么辦,也沒有像泰州那樣限制重新備案后一次上漲的幅度,這樣還是會給一些“不自覺”的開發商有空子可鉆。
要求:三個月內不得調價
[規定]申報價格3個月內不得調高,3個月后需要調高的重新申報,申報后方可調整。3個月期限從發放銷售許可證之日起計算。
[解讀]不少買房人認為,這條是房價備案制的核心內容,會真正對開發商的亂漲價起到限制作用。但就通知中的規定來看,雖然明確規定,從發放銷售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樓盤不得在申報價格的基礎上漲價,但這其中還是有一些空子可鉆。比如,原本打算以1.5萬元/平米銷售的,在申報時報1.8萬元/平米,那么在具體銷售時,還是可以根據銷售情況調整:開盤時賣1.5萬元/平米,賣得好,后面就調到1.6萬、1.7萬一平米,對于買房人來說,就是一種亂漲價的行為。
而且通知中也沒有對重新備案的漲幅作出要求。這一點,泰州市的規定就顯得“考慮周全”,除了規定每次重新備案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3個月之外,還限制價格上調幅度應控制在3%以內;為了防止開發商“備高價”后慢慢抬價,還規定實際成交價格不得高于備案價格,也不得低于備案價格的8%。
南京為何沒有參照泰州的做法?對此,市物價局有關人士表示,“我們相信南京的開發商會遵守及南京的相關規定,合理定價,一般不會出現這種有意‘鉆空子’的行為。”
除了房價,樓盤配套也要標
[規定]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商品住房時應當公開標示商品住房價格、相關收費以及影響商品住房價格、收費的相關因素。
[解讀]
通知中規定,明碼標價的還有相關收費,以及影響房價的一些因素。哪些是影響房價的因素?南京市物價局有關人士介紹,如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等。
在通知后面附有《商品住房價目表》的范本,要求注明開發企業名稱、樓盤名稱、坐落位置、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房屋交付使用時間。另外還包括小區水、電、氣等公共基礎設施配套情況、附屬公共配套設施、優惠折扣及享受條件。下面才是每一套住房的情況,此外還給出了《車庫
(位)價目表》的范本。
除此之外,一些收費情況也要在銷售現場標明,包括商品住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商品住房銷售時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同時標示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標準。開發商應當在銷售現場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或價格手冊,或者安置電子信息屏、設置多媒體終端等方式明碼標價。采取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在同一時間必須完全一致,并公示價格舉報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