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財稅200824號《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1)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
2、房租收入涉及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租賃價格是2000元,出租方應該繳納的稅費是咋算的?是多少?
答:出租方每月出租該套房產應繳納的稅費包括(以下等號后數字單位均為元),
(1)營業稅:月租金收入×3%,即2000×3%=60;
(2)城建稅:營業稅×(1%或5%或7%)(在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外籍和港澳臺人員不征),按照在市區標準計算即60×7%=4.2;
(3)教育費附加:營業稅×3%(外籍和港澳臺人員不征),即60×3%=1.8;
(4)地方教育附加:營業稅×1%,即60×1%=0.6;
(5)房產稅:月租金收入×4%,即2000×4%=80;
(6)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12個月×占地面積,島內土地使用稅為每平方米6元,6÷12個月×10=5(每月);
(7)印花稅:月租金收入×0.001,即2000×0.001=2。上述(1)-(7)項合計稅費為:153.6。
(8)個人所得稅=(2000-153.6-800)×10%=10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