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回顧:法院查明,2004年5月至2006年2月,楊某夫婦和11歲的兒子一直租住在郫縣某村羅某的一間房內。由于租住房內沒有衛生間,房東羅某給楊某夫婦家提供了一間衛生間。這間衛生間與另一房客余某的衛生間僅一墻之隔,且余某衛生間內的熱水器排氣管道直接連入楊某夫婦家使用的衛生間。
衛生間內不通風易出事/圖文無關
2006年2月21日,楊某夫婦的兒子在衛生間解手時,余某正巧在自己的衛生間里使用以液化氣作燃料的熱水器洗澡。由于楊某夫婦家使用的衛生間沒有設計排氣孔,導致余某使用熱水器時產生的一氧化碳無從排出,結果不但將正在洗澡的余某毒倒,而且還將正在隔壁上廁所的楊某的孩子毒倒。
楊某夫婦發現情況后,立即將余某和孩子送到醫院搶救。不幸的是,余某雖然得救,孩子卻搶救無效死亡。
因此,楊某夫婦將房東羅某和房客余某告到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1萬余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定余某違規安裝熱水器導致事故發生,因此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房東承擔20%的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后,余某不服,提起上訴。
余某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熱水器系其安裝的證據不足,因為熱水器實際上是房東羅某所裝,因此余某不應擔責。
楊某夫婦則稱,熱水器在余某入住前就有,因此,房東羅某與房客余某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房東羅某則辯稱,其與余某的租房合同中并未就比燈、鑰匙等價值更大的熱水器作出約定,因此可以推定熱水器系余某自行安裝。因為余某使用熱水器洗澡是導致孩子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余某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成都中院審理后認為,楊某夫婦要求羅某、余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主張,以及羅某要求余某承擔主要責任的主張,因為均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支持,法院不予支持。
成都中院另認為,依照相關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房東提供的出租房及衛生間,不但要符合約定的用途,能夠滿足正常之居住需求,同時還不得存在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的隱患。
本案中,房東將沒有設計排氣孔的衛生間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明顯存在安全隱患,進而導致了楊某兒子的死亡。因此,羅某之主觀過錯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應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成都中院認定余某的上訴理由成立,房東羅某應承擔賠償責任。